抽检查查看是大家的老朋友了
但不少朋友对不合格产品和企业的后续处理存在疑问
那些不合格产品到底咋处理的?
涉事企业又受到了什么处罚?
今天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年第51号),涉及成都市5家生产经营单位食品抽检不合格。现将该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新都区三兄炒货食品厂生产香瓜子(白味)
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香瓜子(白味)(抽样单编号:GC,生产日期:-08-12,规格型号:5KG/袋);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单位:成都懿润百货有限公司。
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年10月30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香瓜子(白味)20袋,共计公斤,货值元;已销售20袋,共计公斤;库存(未销售)0袋,共计0公斤。
当事人新都区三兄炒货食品厂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年12月18日对当事人行*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元(大写:贰佰元整);
2.罚款人民币50元(大写:伍万壹仟元整)。
(备注:该案与抽样单编号SC并案处置。)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因销售和检验环节存在不足导致该批次产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平时增加送检频次;提高检验能力;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年11月18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二、成都懿润百货有限公司销售香瓜子(白味)
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香瓜子(白味)(抽样单编号:GC,生产日期:-08-12,规格型号:5KG/袋);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生产单位:新都区三兄炒货食品厂。
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年11月2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香瓜子(白味)3袋,共计15公斤,货值元;已销售3袋,共计15公斤;库存(未销售)0袋,共计0公斤。
当事人成都懿润百货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因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香瓜子(白味)时,索取了产品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产品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外检、内检合格报告,保存了购进票据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了进货、销售台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检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年12月31日对当事人免于行*处罚。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当事人在购买该批次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建立好进货查验制度,如实记录所购进食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保存好进货票据、供应商资质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等;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年12月31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三、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新都店销售鱼皮花生
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鱼皮花生(抽样单编号:GC,生产日期:-08-24,规格型号:/);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生产单位:广汉市喜之缘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年10月29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鱼皮花生9公斤,货值.4元;已销售9公斤;库存(未销售)0公斤。
当事人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新都店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因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批次“鱼皮花生”时查验并保存了供货商“太原市乾里鸿食品有限公司”的资质、标称生产商“广汉市喜之缘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资质、太原市乾里鸿食品有限公司开具的销售凭证、当事人与太原市乾里鸿食品有限公司共同确认的“生鲜商品每日质量检查情况表”、广汉市喜之缘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出厂检验报告、福建省国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等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检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年1月11日对当事人免于行*处罚。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当事人在购买该批次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建立好进货查验制度,如实记录所购进食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保存好进货票据、供应商资质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等;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年1月21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成都市新都区正国炒货食品厂生产正国香瓜子(奶油味)
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正国香瓜子(奶油味)(抽样单编号:GC,生产日期:-08-22,规格型号:5KG/袋);不合格项目: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单位:彭州市天彭镇周学琴副食店。
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年10月28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正国香瓜子(奶油味)5袋,共计25公斤,货值元;已销售5袋,共计25公斤;库存(未销售)0袋,共计0公斤。
当事人成都市新都区正国炒货食品厂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六项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年11月12日对当事人行*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4.1元(大写:玖拾肆元壹角);
2.罚款人民币元(大写:伍万叁仟陆佰贰拾伍元整)。
(备注:该案与抽样单编号XC并案处置。)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因当事人在炒制前没有将炒锅内残留的糖精钠清洗干净导致该批次产品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合格。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严格照着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严格要求炒制师傅每炒制完成一锅后清理干净再炒制下一锅;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年11月12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五、彭州市天彭镇周学琴副食店销售鱼皮花生
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正国香瓜子(奶油味)(抽样单编号:GC,生产日期:-08-22,规格型号:5KG/袋);不合格项目: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生产单位:成都市新都区正国炒货食品厂。
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年10月30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正国香瓜子(奶油味)2袋,共计10公斤,货值元;已销售3公斤;库存7公斤;封存0公斤(当事人家里办酒席,已将未销售的7公斤食用完)。
当事人彭州市天彭镇周学琴副食店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彭州市综合行*执法局于年12月8日对当事人行*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元(大写:伍佰元整)。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当事人在购买该批次产品时没有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等义务。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在购进货物时做好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年1月7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来源:成都市场监管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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